《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解读一
随着精美湘潭建设项目征拆的加快推进,今年新鲜出炉的特定征拆群体购房奖励政策再次引起市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去年4月,湘潭出台《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征拆户,政府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为改善征拆户居住条件,推动房地产市场去库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年3月,政府再次发力,出台《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简称《补充意见》),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惠民安居政策的范围和力度,更深层次地引导释放刚性购房需求,努力实现老百姓幸福安居,有力助推精美湘潭建设。
《补充意见》针对征拆户的购房奖励有什么变化,有哪些更多的实惠优惠,本期,我们将重点进行解读。
时间关键:3个月内
《补充意见》提出,对于市城区家庭唯一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拆的四类征拆户群体,领取补偿款后3个月内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奖励标准从去年《实施意见》规定的200元/平方米分别提高到300-800元/平方米(每套按100平方米面积封顶)。购房后,征拆户凭家庭唯一住房证明、补偿款领取凭证以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各区征管办办理奖励申报手续。
值得注意的关键词是“3个月内”,较去年《实施意见》规定的“12个月内”相比,奖励标准提高了,时间要求也更严格,如果符合条件,但超出3个月,在12个月之内才购房的征拆户,就只能享受去年的200元/平方米的奖励了,上不封顶。
家住三桥北滨江片区的王小姐,年初得知自己家即将征拆,马上开始看房买房了,“早做打算未雨绸缪,免得到时候房子拆了,不知道往哪里搬。”她提出疑问,像她家这样的,在领取补偿款前就买房了,还可享受新的购房奖励标准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2016年4月12日之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在今年3月9日《补充意见》出台后购房的,符合条件的都可享受新的购房奖励。
帮扶关键: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补充意见》充分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拳拳之心,在征拆户购房奖励政策上全力向低收入、特殊困难群体倾斜,着力解决征拆“夹心层”的安居问题。
根据《补充意见》,对市城区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征拆户(限本人),属于低保户或二级(含)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800元/平方米,封顶8万元;属于三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或者租住市城区直管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管产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承租户,一次性购房奖励标准提高到500元/平方米,封顶5万元。
举个例子,张先生身患二级残疾,租住市属某企业自管产住房,在征拆过程中,3月20日领取相关补偿,他本人在6月20日之前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他可凭二级残疾人证、家庭低收入证明、无房证明、房屋承租关系解除证明、补偿款领取凭证、购房合同等资料,向雨湖区征管办申报,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享受8万元的购房奖励。但是,如果他在6月20日之后才购房,就只能享受200元/平方米的购房奖励了。
市征收处相关负责人提醒,以上购房奖励标准只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家庭唯一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被征拆的征拆户,且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二手房不在奖励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