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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出台最新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主城区全面禁放
发布时间:2018-08-0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蒋绪新

  华声在线8月1日讯(通讯员 蒋绪新)日前,我们在湘乡市政府获悉,7月25日起湘乡市主城区(昆仑桥、新湘路、望春门和东山街道办事处规划区及东郊乡部分行政村),2年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3天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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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于7月25日正式出台,有效期2年。限制燃放区域具体范围为:望春门街道办事处的云门寺社区、东风社区、务门前社区、桑枣社区、城北村、联盟村、金塘村;新湘路街道办事处的长桥社区、新港社区、壕塘社区、梅坪社区、湘铝社区、北正街社区;昆仑桥街道办事处的南正街社区、一公司社区、湘碱社区、红星社区、湖铁社区、南津路社区、昆仑桥社区;东山街道办事处的东山社区、起凤路社区、城南社区、张江村、塔子村、东林村、城东村、东台村、东胜村;东郊乡的新塘村、新村、浒洲村;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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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3天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下列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三)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五)东台山森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六)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场所;(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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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违法燃放有奖:最高奖励300元

  为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禁燃工作取得实效,《湘乡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也将于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奖励及标准:市民举报本通告划定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按100-300元/例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燃放行为的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即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部门:市禁燃办指定城区各公安派出所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举报有奖受理责任单位,负责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访等方式,对发生的违法燃放行为在2个工作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来访地址:各辖区派出所。

  受理程序:按照受理举报、证据认定、审核办案、奖励告知、奖金发放、行政处罚等程序进行。

  证据认定:(一)城区各公安派出所在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应当立即与举报人联系对接,及时出警,在受理举报时做好举报人身份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二)举报内容应当客观真实,需提供的影像资料(举报的视频时长应在2分钟以上)能够全面、清晰反映非法燃放行为的全貌,包括发生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燃放时的图像等要素。举报人对举报内容弄虚作假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城区各辖区派出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证据资料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并将情况答复举报人。

  (四)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且对违法行为查处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同等作用的,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如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例举报进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奖励:(一)派出所已在核实和查办的;(二)以套取奖金牟利为目的,弄虚作假,编造违法事实并进行举报的;(三)不能证实其真实身份或以匿名方式举报的;(四) 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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