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晓力1953年4月出生,湘潭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湘潭市人民政府督办专员。1998年至2005年,冯晓力在担任湘潭纺织印染厂资产启动筹备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伙同他人采取虚增工程造价的方法,套取工程款80万元,其从中分得4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冯晓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套取公共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