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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妈妈离婚后擅改女儿姓氏 前夫欲起诉恢复
发布时间:2013-08-20   来源:华声在线【微博】  作者:

  来电显示:我和张女士2008年离婚,女儿判由女方直接抚养,由我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后张女士与陈某结婚,我不再支付抚养费。最近我才知道张女士将女儿的姓由杨改为了陈,我很生气,想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女儿的名字。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请求吗?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答复:张女士再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违反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会支持杨先生的诉求。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由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因为子女出生后尚属未成年人,待子女成年后,子女有权更改原有的姓名。夫妻离婚后,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变,侵犯了对方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未成年的子女如果要改变其姓氏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一方无权改变。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绝给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子女原有的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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