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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害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3-08-30   来源:湘潭晚报  作者:李涛

  “喝酒不开车、无证不开车”是起码的交通安全常识。湘潭县的李炯(化名)却借着酒劲,在没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开着一辆“病车”上了路,结果撞伤两名行人。8月29日,李炯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2年3月11日下午1点,李炯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行驶。途经湘潭县中医院路段时,李炯的摩托车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黄某撞个正着,造成李某、黄某及李炯本人受伤。

  经鉴定,李炯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5ml/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炯酒后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李炯家属与两名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炯按协议支付医疗费用75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李炯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李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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