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尹某与男子毛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在相处过程中,毛某多次使用尹某的银行卡透支消费和支付相关费用,合计34870.81元。
2013年8月,两人分手。尹某要求毛某还款,毛某出具两张欠条,“欠尹某本金34000元”,并约定分期还款。
然而到期后,毛某未按约还款,尹某的信用卡也未还款,造成透支利息增加。无奈之下,尹某将毛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毛某辩称:在交往过程中自己为尹某也花费了资金,应予以扣除,且欠条系尹某胁迫其出具。但因毛某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昨日,韶山市法院公布了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判令毛某限期偿还尹某34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法官介绍,恋爱期间的相互借款,我们不要认为要求对方出具欠条会影响双方的感情,这样能避免因恋爱不成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对于一些小额的开销,一般可视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