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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撞死人赔300元”成历史
发布时间:2010-09-25   来源:  作者:


    ■雨湖区长城乡六岁孩童命丧铁轨,死者家属一度拒绝协商
    ■通过各方协调,火车站先行赔付五万元,并主动垫付诉讼费


    华声在线湘潭频道讯(王敏) 得知长沙铁路法院受理了他的诉讼,家住雨湖区长城乡的黄广军(化名)紧锁了两个多月的眉头终于舒展了一些。今年7月9日早上6点46分,黄广军六岁的独子在家门口的铁路边玩耍时,被一辆飞驰而过的货物列车撞倒,当场惨死。
    
    对于死后的赔偿问题,家属与火车站一度无法达成共识。9月24日,我们从雨湖区司法局获悉,通过各方协调,这起风波终于得以平息:由火车站先行赔付五万元;然后主动垫付诉讼费,全力支持黄广军通过诉讼解决争端。

    死者家属一度拒绝协商
    
    1966年出生的黄广军家境贫寒,中年得子,却没料到有一天儿子会惨死在自家门口。“我不要赔钱,火车站必须负担我们两口子的后半辈子。”事故发生后,悲愤欲绝的黄广军一度拒绝协商,拒绝起诉,将矛头直指湘潭火车站。
    
   “湘潭火车站隶属于广铁集团株洲北站,不具备法人资格,想赔钱也做不了主。”据负责这起纠纷协调的雨湖区司法局副局长王敏介绍,黄广军将矛头直指火车站的做法,一度让这起纠纷陷入僵局。而迟迟没有处理结果,也让死者家属的耐心慢慢消磨殆尽,成为了一颗随时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
  
    幸运的是,通过司法局的多次劝解,黄广军终于回到了谈判桌上。而火车站方面也拿出诚意,在还未立案的情况下,先行赔付五万元。了解到黄广军家境贫寒后,又垫付了全部诉讼费,主动坐上了被告席。

   “火车撞死人赔300元”成历史
    
     被火车撞了,到底能赔多少钱?如果你是在今年3月份以前问这个问题,那么答案就是:300元。
    
    赔偿300元的依据,则是一份30多年前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参照1979年的物价水平,300元的标准可能还说得过去。但是30多年过去了,依然适用300元的标准,显然是对生命的不尊重。
    
    这一局面在2010年3月终于被打破。根据今年3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解释》,除非受害人故意卧轨,或者遭遇不可抗力,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免责。其他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都需要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告等义务,需承担10%到20%的责任;如果有证据显示没有充分履行义务,将承担20%到80%的责任。
    
    根据这次的司法解释,因为黄广军的儿子未满10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铁路运输企业或将承担不少于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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