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27日讯(李涛 张海兰)村民帮邻居办丧事燃放烟花时,被焰火击中左眼致八级伤残。近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丧事组织者承担60%赔偿责任,伤者自行承担40%,烟花销售者因证据不足不担责。
2023年4月,冯某章、冯某泉亲属去世后,按当地习俗操办丧事。同村村民彭某柏受邀帮忙,负责出殡当日沿途燃放烟花鞭炮。此前,两家合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店店主陈某、赵某虹与冯家商定供货事宜,烟花由冯家统一存放于杂屋。
出殡当天,彭某柏点燃房屋附近的烟花后,意外被喷射的焰火击中左眼。经送医抢救,他先后两次住院,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由冯家垫付),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1.5万元。
因赔偿协商未果,彭某柏将冯某章、冯某泉及陈某、赵某虹诉至法院,索赔35万余元。案件审理中,关键物证已燃放的烟花被他人捡走,无法确认致伤烟花的类型及来源,彭某柏也无法指认具体是哪家店铺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柏受冯家邀请无偿帮忙燃放烟花,双方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冯某章、冯某泉作为被帮工人,未安排人员督导安全、未提示阅读使用说明,存在过错;彭某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主动了解安全规范,仅凭经验操作,自身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有过失。
关于烟花质量责任,因无法证明致伤烟花属哪一家销售,且无证据表明产品存在缺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彭某柏要求销售者担责的请求未获支持。
经核算,彭某柏各项损失共计40.8万余元。综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冯某章、冯某泉承担60%赔偿责任,即24.5万余元,扣除已垫付的6万余元,还需支付18.4万余元;剩余40%由彭某柏自担。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无偿帮工体现互助美德,但组织者需尽安全保障义务,如选择合规产品、规范摆放、安排督导;参与者应严格遵循安全说明,勿凭经验操作。同时,注意留存购物凭证、产品包装等证据,以便意外发生后追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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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湘潭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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