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31日讯(通讯员 廖艳霞)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湘潭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0月30日,湘潭市政府发布《关于在市辖区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在市辖区部分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通告》规定:涟水—湘江—湘潭市与株洲市交界处—湘潭市与长沙市交界处—许广高速公路—涟水合围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涟水—许广高速公路—湘潭市与长沙市交界处—雨湖区与湘潭县交界处—涟水合围区域内,元旦、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湘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实施禁燃。
《通告》明确,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禁燃限燃管控工作。各市直单位和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燃管控措施。
《通告》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限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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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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