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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建筑工地防扬尘督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8   来源: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作者:

  雨湖、岳塘、高新、九华、昭山住建局,市质安监站,各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全面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的督察工作和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示范城市工作,确保建筑施工防扬尘工作方面不扣分,经局党委研究,近期我局将对市区建筑工地防扬尘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1.是否落实建筑施工现场防尘降尘设施、装置等措施。是否封闭施工、出入口硬化和设置洗车平台、运输车辆封闭或遮盖严密、施工现场安装雾炮机等降尘装置。

  2.是否落实建筑垃圾消纳控制措施。清理建筑垃圾时应当洒水抑尘,并使用密闭式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或焚烧各类废弃物。

  3.裸露黄土是否整治到位,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绿化等措施。

  4.是否完善土方开挖、拆除工程防治手段,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5.是否加强市政工程扬尘防治手段,定时洒水喷雾降尘清扫,定时清理排水系统,施工泥浆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配备冲洗设备。

  6.是否加强渣土和城市建设垃圾运输、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管控,采取覆盖、封闭、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

  二、督查方式

  采取“四不两直”、白天与晚上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面督查,强力整冶。要求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快速处置,原则上不能过夜。

  三、督查结果运用

  1.督查发现,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湘潭电视台、湘潭日报、湘潭住建立即曝光,并责令停工整改:(一)未按要求安装自动冲洗平台;(二)工地出入口未见本色的;(三)未安装雾炮机;(四)裸露黄土未覆盖到位。

  2.对扬尘治理不合格的项目,在本季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3.对问题严重又拒不整改的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罚,5月5日前督查发现的,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记报市级不良行为记录;5月5日后督查发现的,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记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

  4.督查发现,同一个企业在市区有两个项目防扬尘措施不合格的,对该企业记报市级不良行为记录;同一个企业在市区有三个以上项目防扬尘措施不合格的,对该企业记报省级不良行为记录。

  5.经济处罚。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实施处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四、督查时间

  2017年4月28日至7月30日。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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