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上午,湘潭县法院行政庭在湘潭县天易示范区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湘潭县公安局不服治安行政管理一案,观摩庭审参加旁听的包括县直机关及乡镇执法人员近200余人。案件予以当庭宣判。完整的庭审过程、精彩的庭审辩论、透彻的释法说理,让依法执政理念更加深入旁听人员的心中。
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被湘潭县电力局辞退,认为电力局还未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多次找电力局未果,因对电力局不满,自2014年8月以来,原告将湘潭县乌石乡乌石村111户村民家电表的显示屏玻璃涂了油漆,致使电力部门工作人员不能读取电表读数,无法正常进行电费的收取工作。2014年10月31日,湘潭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原告对决定不服,认为湘潭县公安局无权处罚原告涂油漆的行为。
被告辩称,湘潭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原告承认涂了111农户家的油漆,收取电费是电力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原告在电表上涂油漆致使电力局工作人员无法读取用电数据,无法收取电费,扰乱了单位秩序。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告系湘潭县辖区内的公安机关,依法享有辖区内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原告擅自在多户村民家的电表显示屏玻璃上涂刷油漆导致电力部门无法正常读取用电数、无法正常收取电费,从而扰乱公共秩序,被告根据受害单位报案,在依法立案调查取证、且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的对原告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且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遂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行政干部纷纷表示,观摩庭审也是行政人员知法学法的过程,让大家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所绽放的光芒,法院的巡回开庭不仅是司法公开举措,更是普法宣传佳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