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旅游景区及相关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安徽省物价局制定了《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从3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中明确,餐饮服务应当标示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提供加工服务并收费的还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规定指出,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采用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在旅游景区门票方面,应当标示景点名称、票价、计价单位、定价形式、优惠对象及优惠价格等。此外,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还应当公示收费依据及批准机关和文号。实行淡旺季的应当公示淡旺季起始时间。
交通运输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定价形式、优惠对象及优惠价格等。车辆停放服务应当标示车辆类型、收费标准、计费单位、计费办法、定价形式等。住宿服务应当标示宾馆(旅社)名称、客房类型、当日房价、计价单位、结算起止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