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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不合理也不可行
发布时间:2016-09-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截至去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相应地,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捉襟见肘,养老抚养比由2014年的2.97:1降至2.87:1。据报道,为缓解养老金不足的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调研以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改革方案。

  有关方面提出的理由是,一边是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险迫切需要得到资金补给;另一边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已出现大量结余,以有余补不足,“住房公积金似能担当重任”。这个理由值得商榷。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结余,一是由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职工提取公积金一直受政策严格控制,只有买房、租房、维修房屋等少数几种情况可以提取使用。二是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多是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职工收入相对较高,有的早已解决住房问题,用不着提取公积金。

  不过近年来,一些地方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有所放宽,职工因治大病、子女上大学缴学费等需要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停止自建房或福利分房,职工一般也要购买商品房,提取使用公积金的也日见其多。这意味着,公积金结余大幅增长的情况是不可持续的,不能指望公积金源源不断地为养老保险补充“给养”。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等记入统筹基金。住房公积金也分为职工缴纳和单位缴纳两部分。或许是为了增强可行性,有关专家特别提出,不能将全部住房公积金都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而是将公积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拿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用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那一部分,来补充养老保险中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的那一部分,看起来是“以公补公”,似乎对职工没什么影响,职工似乎没有理由反对。

  但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的两个部分,与养老保险的两个部分有着根本的不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职工个人的财产,另一个账户中的统筹基金属于国家的财产;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中职工缴纳和单位缴纳的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即便是把公积金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用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严格说来也不是“以公补公”,而是用职工的个人财产来补充国家的财产,这对职工不可能没有影响,职工也不可能无条件欣然同意。

  有关方面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既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补充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这里说的“挪用”,有的其实是扩大职工提取公积金的范围,比如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子女的教育等。这属于职工花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另一种“挪用”,主要指的是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首先,这项2009年起在北京、上海、四川等省份进行的改革试点,是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这些钱最终要连本带息回到住房公积金账上,与直接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有根本区别。其次,即便是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也未能免于“违法动用住房公积金”之嫌,因而受到了舆论的批评质疑,目前这项改革试点已经全面停止,主张以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人,更没有理由拿这个改革试点“说事”了。

  住房公积金自有其合理的用途,养老保险再怎么捉襟见肘,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义务补充它。正如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停止后,保障房建设可能出现的资金缺口,由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置换出的信贷额度解决,解决养老保险基金的缺口,应当探索把新兴服务业态从业者纳入养老金缴费范畴、加大财政和国企上交红利对社保基金转移力度和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等多种办法,而不能动不动就打住房公积金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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