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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税务局:辅导企业劳务报酬预扣预缴 落实个税改革优惠
发布时间:2020-09-0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陈峰

  华声在线9月3日讯(通讯员 陈峰)近日,湖南远东钢模有限公司收到一张个人代开的劳务费普通发票,代开劳务费198020元。收到该份发票后,远东钢模会计及时联系韶山市税务局税管员咨询关于劳务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相关问题。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应以劳务报酬所得扣除减除费用后进行预扣预缴申报,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待次年将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计算,获得劳务费198020元需要预扣预缴56366.4元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税款。

  韶山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向企业会计解释清楚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相关规定后,企业意识到这笔较大金额的劳务费用是否代开错误呢?经过与企业沟通,了解到企业进行了一项工程业务,聘请了民间劳务工人进行劳务工作,这笔劳务费用是支付给劳务工人的劳务费用,而不是支付给一个人的劳务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每一位劳务工人代开劳务发票,这样可以合理进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避免多个工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以及次年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由一个人负担的不合理情形。

  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一项惠及人民群众的举措,韶山市税务局将坚决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优惠政策,保障每一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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