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细心的市民会发现,7月以来,不管是在大酒店还是在小餐馆消费,代表单位消费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比以前“麻烦”了:原来只需提供单位全称这一项信息,而现在不仅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还需要提供开户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四项信息。这些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中的明文规定。该文件也被称为“最严发票令”,它包含了哪些信息量?这些变化,对我们的生活有哪些影响?
新规只针对企业
为什么被称为“最严发票令”?16号文明确,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由于普票的使用范围和人群比专票广泛得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等四项信息的规定,被称为“最严发票令”。
“以上规定限于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相关负责人说,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另外,该规定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及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等无纳税人识别号一栏的,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现有方式开票。
“办公用品”是否还能开?
市民周女士是湘潭一家私营企业的技术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出差的她,很关心这次增值税普通发票政策的调整。之前,她用于向单位报销的发票,除火车票、餐饮票之外,其余的多为写着“办公用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实际上,与周女士一样,很多市民都有这样的疑问。以往商家通常归类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7月以后还能这样开吗?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做出了回答。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仍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票“救星”可免费生成二维码
新规看似给购买方和销售方都增加了许多小麻烦,但后续推出的配套软件和硬件,又化解了这些小麻烦。
最近,湘潭某建筑公司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发票助手1.0软件,制作了一个包含“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四项信息的二维码,并发放给了员工。“由于我们公司人员外出机会多,每月有许多差旅发票需要报销,二维码可帮助员工提高发票开票效率和准确性。”该公司财务人员说,员工可以将二维码保存在微信中“我的发票抬头”,需要用的时候直接打开微信找出二维码就能准确地开票。
对于销售方来说,为更便捷地开票,可在电脑上安装扫描设备,打开开票软件进入发票填开页面,将扫描设备对准购方纳税人提供的企业信息二维码进行扫描,购买方抬头信息将自动输入到开票软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