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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 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力我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切实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依照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决定针对市场主体未年报、逾期年报行为实施服务型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未主动申报2021年度年报、且之前没有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即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主动改正(补报年度报告)并向我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申请的,我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移出(或恢复),并免予行政处罚。

  另对2022年10月1日后主动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非重点监管领域(或行业)、因疫情影响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初次未年报(且无其他违法失信记录)的,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特此公告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湘潭市关于对市场主体未年报行为给予宽展期 免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刊载于《湖南日报》2022年8月10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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