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9月15日讯(记者 肖畅)记者今天从湘潭县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县在我省率先出台县域级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8日实施,试行两年。
近年来,湘潭县城乡建设成效明显,但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相对滞后。由于地理毗邻湘潭市市区的位置关系,一直没有单独制定符合县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县城以及乡镇镇区的规划管理一直参照《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难以满足全县城乡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的客观实际需求。
2020年12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该规定编制历时1年半,经过多轮调研和论证修改,于2022年6月1日通过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查,2022年8月6日取得县人民政府批复,2022年8月18日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
《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共五个部分,十四个章节,一百一十六条。重点从适用范围及管控层级、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技术指标设置、专项标准及规范的对接与协调等4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作出规定。《规定》依据《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从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3个层级细分和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为今后各层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县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技术参数。
“湘潭县是我省率先出台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的县,也是我县作为湖南省用途管制试点的一项重要举措。”湘潭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介绍,该规定的出台,将提高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空间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为实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法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均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附:答记者问
记者:请问《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出台有什么意义,对湘潭县乡村振兴起到哪些作用?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王铁钢: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是我县落实新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国、省、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文件和逐步建立我县国土空间法制化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创造我县良好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地方对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要素做出的具体化、强制性规定。
该规定对村庄建设项目实施用途准入,一是村庄建设项目的准入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二是积极引导产业项目合理选址,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及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三是统筹各类用地规划布局。落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总量,科学规划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及建设要求,为推动我县乡村振兴提供技术保障。
记者:请问《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与《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哪些区别?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冯光志:《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与《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区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涉及管控范围更广;二是结构框架不同,《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管控,本规定包括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等三类空间,以及中心城区建设空间、镇(乡)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三级分区特点制定相应的空间管制规定及内容,涉及国土空间要素更全面;三是内容不同,在《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及用途管制规定等内容。
记者:请问作为全省率先出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县级技术标准,《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在内容上有哪些显著特点?
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石都:《湘潭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试行)》在内容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技术规定,充分融合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等新政策、新要求,促进湘潭县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二是完善体系,实现全域管控。适用范围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扩展至全县域城乡统筹考虑制定的国土空间分级分类管控规定,划分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建设空间三大管制分区,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空间、镇(乡)建设空间、村庄建设空间三级管控体系,湘潭县行政管辖区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均按本规定执行,基本实现全域全要素管控。三是公众参与,具有科学性。充分征求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模拟分析、意见征集、反复研究、专家论证等程序;各项控制要素深化、细化、图表化,更有利于操作实施。四是内容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该规定是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应,县自然资源局、相关县直部门、设计机构、建设业主均需共同遵守,落实依法审批的要求。
一审:胡孟婷 二审:曾佰龙 三审:白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