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16日讯(通讯员 刘璇)近日,湘潭县司法局石鼓司法所接收了一对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年轻夫妻:赵某和孙某,两人因通过朋友在他人处购进烟花爆竹,随后将这些烟花爆竹通过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线上渠道进行打包、销售,而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我们当时都没想这么多,就想着线上销售卖得快销得多,还是法律意识淡薄了,存在侥幸心理。”赵某入矫后如是说。确实,随着部分城市适度放开烟花禁令,烟花爆竹成为了热销品,有的人也开始在朋友圈进行售卖,或者是在朋友圈转发相关销售信息,殊不知,这种行为一不小心就违反了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烟花爆竹从业许可证,任何人决不能非法经营或买卖。而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或在微信朋友圈、小红书、抖音等渠道私自发布销售信息贩卖烟花爆竹的,甚至是帮朋友在网上转发售卖烟花爆竹的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不管是售卖方还是转发者,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解读:根据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除此之外,从事烟花爆竹的销售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烟花爆竹受到国家严格管控。同时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其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审:蒋睿,二审:肖洋桂, 三审:白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