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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旅游企业不能以“营改增”为由借机涨价
发布时间:2016-04-29   来源:国家旅游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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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饭店协会新闻发言人就“营改增”后饭店业税收负担问题答记者问

    “五一”假期在即,多家国际酒店集团以“营改增”为名进行涨价,引发社会各层面对“营改增”的误解。就此问题,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旅游企业特别是饭店业要正确理解、严格落实“营改增”政策,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问:对饭店行业来说,“营改增”是如何计税的?

  答:五一后,生活服务业等几大领域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营改增”,就是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而不是在原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后,再最终确定应纳税额。“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由原来的道道征税变成环环抵扣。

  问:改缴增值税后,对饭店来说,税负是升了还是降了?

  答:在营业税制下,无论饭店经营规模大小,都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房费、服务费等),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后,饭店业的纳税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饭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第二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饭店,这部分企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直观上提高了1%,但饭店的水、电、燃气、消耗性日用品以及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及维护费用、其他外包服务等可按规定抵扣所含的增值税。在纳税过程中合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之后,饭店的税收负担不应该上升。

  问: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在即,行业和饭店业应如何积极应对?

  答:“营改增”除了税收计算方式本身的变化,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内外兼修的过程,要求企业的运营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饭店业特别是星级饭店要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参与财税部门开展的纳税培训和政策辅导,正确理解、严格落实“营改增”政策,进一步规范内外部流程,提升综合竞争力,尽快适应增值税制度,切实享受到“营改增”红利。

  5月1日,新一轮“营改增”将实施,旅游市场也将进入旺季。包括饭店业在内的各类旅游企业要在住宿、餐饮、休闲等各环节服务中保障好消费者权益,提高游客满意度,不能以“营改增”为由借机涨价。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将继续做好行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引导饭店业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尽快适应税制转换,依法保障自身权益。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现“营改增”后旅游饭店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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