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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丨反不正当竞争!湘潭公布这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2023年,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着力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持续推动经营主体依法规范经营、公平参与竞争,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现公布一批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A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案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A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和爲天下”系列精制槟榔产品与湖南B公司生产的“和成天下”精制槟榔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当事人未经湖南B公司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与湖南B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湖南B公司或者与湖南B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使普通购买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误认,并产生混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湘潭县A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3年1月,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 A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为打开其生产的新产品在广东、湖北两地的市场,在有奖销售过程中在其外包装和微信扫码进入的页面并未明示奖品数量和中奖概率,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的规定,湘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湘乡市A盐蒸馆虚假宣传案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A盐蒸馆(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的形式发布“坚持喝富氢水,降血压、降血糖、降血脂清除人体有害自由基,对呼吸道,肠道,肺气肿,糖尿病,皮肤病,睡眠质量都得到改善作用”等文字信息对其销售的富氢净饮机产生的富氢水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韶山市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多位消费者投诉依法对韶山市A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投放广告获取客户信息,再以免费公开课的形式向客户推销付费的短视频教学课程,对付费短视频教学课程的收益和承诺、销售状况,授课老师履历、当事人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湘潭市岳塘区A护理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局交办,依法对岳塘区A护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宣传名为“免疫组化抗原修复缓冲液”的试剂可用于青少年近视调理,该试剂为几十种中药提炼萃取,可以让300度近视及50度散光内的患者恢复视力,摘除眼镜,但在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中均无法证明该产品的视力修复功效,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岳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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