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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过期食品 获得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1-11-24   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武慧 曹梦

  11月23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在岳塘区板塘铺某超市买到被涂改日期的过期食品,工商部门调查后,对超市进行了相应处罚,他也获得了相应赔偿。
  11月12日,陈先生在板塘铺某超市买了四瓶价格为28.8元/瓶的枇杷蜂蜜,回家食用时发现,瓶盖上的日期有蹊跷。仔细一看发现,原始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10日,修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4月12日。“我一看保质期,发现是一年。”陈先生说,他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于是马上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之后,工商部门赶往现场调查。调查中,超市工作人员承认由于工作疏忽,进货时没有严格把关,致使这种“改头换面”的过期食品流入了消费市场,为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超市的这种行为,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执法人员没收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给予了处罚。
  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执法人员要求超市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并支付陈先生十倍赔偿金。最终,陈先生获得13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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