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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未满14岁 湘潭90后小伙"偷尝禁果"成强奸
发布时间:2013-07-31   来源:湘潭晚报  作者:

  两个“90后”谈朋友并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女方小枚未满14周岁,男方小辉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30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小辉。

  小枚是一名不到14周岁的女孩。去年11月份,小枚因家庭原因辍学在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刚满18岁的小辉。两人见面后互生好感,再加上两人相似的经历,很快就“坠入爱河”,并偷尝了禁果。

  他们的“男女朋友”关系还没有维持多久,就被小枚的家人发现了。小枚家人多次阻止两人交往,但此时的小枚已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完全听不进家人的劝告。无奈之下,她的家人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该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介绍,因为幼女的身体和智力处于发育阶段,生理和心理状态均不成熟,对于生活中的许多事情缺乏识别能力,对性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了解和认识。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小辉,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酿成了今日的苦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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