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煜与熊伍自2006年至2012年间,与其余6名同伙(在逃)谋划、实施金器抢夺,团伙共抢夺金器53次,其中林煜参与抢夺36次,抢夺财物价值60543元;熊伍参与抢夺40次,抢夺财物价值66251元。抢夺中,团伙多以独行妇女为作案目标,抢到金器后迅速将金器卖出,实施分赃。案件审理中,还发现林煜与熊伍于2012年7月份,经事先预谋,在湘潭市雨湖区某乡镇政府院内,采取一人望风、一人实施盗窃的方式盗得一辆“豪爵”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828元。另查明,林煜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11年5月减刑释放,属累犯。
湖南省湘潭县法院审理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夺罪,且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两人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林煜为累犯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