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一征拆中队长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造青苗设施补偿款等方式,贪污24.0023万元。他还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41.6803万元。
1月14日,湘潭县法院公布了对湘潭天易示范区资源管理部原征拆中队长朱先煌贪污、受贿案的一审判决,判处朱先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朱先煌原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人民政府工作。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他被抽调到湘潭天易示范区资源管理部征拆大队,并担任征拆中队长,负责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的征地拆迁工作。
在任职期间,朱先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造征地拆迁补偿资料的方式,分6次从湘潭天易示范区套取征拆资金49.9529万元。
法院查明,朱先煌参与上述全部犯罪,个人实际分得赃款24.0023万元。
另外,朱先煌在负责湘潭县易俗河镇某村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非法收受了胡某等14人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29.6万元,并为上述人员在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谋取利益。
同时,朱先煌还利用他负责该村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工作经费”报帐的方式,从该村集体财务帐中报帐两次,共计现金人民币12.0803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期间,朱先煌共计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41.68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