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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4名90后上网无钱抢劫,被处刑罚1至2年各罚2000
发布时间:2014-05-28   来源: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作者:邹素芳 欧阳勇
  华声在线湘潭讯(邹素芳 通讯员 陆义 欧阳勇)四名90后来自同一个乡镇的两个村,初中毕业后便早早地辍学在家无所事事,在一次相约到街上游玩的过程中,因身上没钱上网,便萌生了抢劫的想法,最终在豆蔻年华的时段锒铛入狱。5月2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自某、李某、刘某、朱某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 被告人李自某、李某、刘某、朱某都出生在1996年—1997年之间,分别来自湘乡市梅桥镇的两个村。2013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自某、李某、朱某、刘某一起玩耍时,因身上没钱上网,被告人李自某提议抢劫,被告人李某、刘某、朱某当即同意。为预防被害人的反抗,四被告人商议由被告人李某携带匕首、朱某携带菜刀、李自某携带折叠刮胡刀。当晚0:30左右,四被告人窜至湘乡市云门商城金牛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李某凤经过此地时,由被告人朱某、刘某望风,被告人李某揪住被害人李凤某的双手并将其按倒在地,被告人李自某则强行将被害人李凤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00余元及三星I8552型手机一台。之后,三星手机分给被告人李自某,所抢钱财被四被告人一起挥霍。案发后,被抢的三星手机已退还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自某、李某、刘某分别委托其家属退赃800元给被害人李凤某。经湘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三星手机价值1600元。
  湘乡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自某、李某、刘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自某、李某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朱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犯罪时,四被告人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因此,依照相关法律,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自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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