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201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在没有注册资本的情况下,仅花费4万元代办费用,委托某代办公司为其向本市工商部门申请在九华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湖南某贸易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谢某。同月24日,该代办公司将500万元打入谢某公司基本帐户用于注册验资后,谢某又将此款转入其私人账户,再将此款转入该代办公司指定的帐户。案发后,经湖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行为系虚报注册资本行为。2013年11月4日,谢某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警方立案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被警方执行逮捕。
2014年4月23日,本案经警方补充侦查向雨湖区检察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时,根据今年3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已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变更为了“认缴登记制”为主,“实缴登记制”为辅,且谢某公司所经营的钢铁业务范围不属于“实缴登记制”范畴。为此,雨湖区检察院认为:谢某的行为已不属于现行《刑法》追究的范围,依法不构成犯罪。经报请市检察院批准,遂对谢某作出了“绝对不起诉”的公正处理。
检察官提醒:这是一宗检察机关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由于法律在时间上的变更,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公正处理的典型刑事案件。本案从有罪立案到无罪不诉,体现了检察官恪守法律的公正,同时也以本案谢某险涉刑罚的事实,告诫我们法律是千万不能触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