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张某、殷某系湘潭市某洗涤责任有限公司的员工,2013年10月2日晚,三人在板塘某麻将馆打麻将,在打麻将的过程中曾某与张某轮换着打麻将,输了钱的殷某就责怪曾某与张某不该轮换打麻将,并与曾某发生了争吵,随后被麻将馆内的其他人员扯开。晚上10点多,曾某借口先离开麻将馆并在回公司的路上等着殷某,待殷某路过时,曾某抢过殷某手中的酒瓶猛击其头部,同时对其拳打脚踢,导致殷某头部头皮开裂,左手掌部骨折。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殷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需休息并配合门诊治疗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曾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