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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第五次进班房获刑十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4-06-19   来源: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作者:陈莎
   华声在线湘潭讯(陈莎 通讯员 刘倩)近日,易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2012年7月易某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施罪,其在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肚子里长有异物,保外就医)。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内又犯新罪,遂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此前,易某还因盗窃罪分别于1992年10月、1998年11月、2009年1月三次被不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3年5月21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向被告人周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易某在接到被告人周某的电话后答应送毒品给陈某。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易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湘钢某小区门口,欲将4粒麻古(净重0.3681克)和一小包冰毒(净重0.8646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还在被告人易某车上查获麻古疑似物23粒(净重2.1425克),冰毒疑似物四小包(净重3.8088克)。
  经公安机关查实,易某共计贩卖毒品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1768克,并查获甲基苯丙胺5.9513克,共计9.1281克。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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