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1日下午,吸毒人员陈某向被告人周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易某在接到被告人周某的电话后答应送毒品给陈某。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易某在湘潭市岳塘区湘钢某小区门口,欲将4粒麻古(净重0.3681克)和一小包冰毒(净重0.8646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还在被告人易某车上查获麻古疑似物23粒(净重2.1425克),冰毒疑似物四小包(净重3.8088克)。
经公安机关查实,易某共计贩卖毒品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1768克,并查获甲基苯丙胺5.9513克,共计9.1281克。
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易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