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蒋某与霍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2月12日,蒋某购买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9号东方名苑臻嘉园22栋010201号房屋一套,其中霍某出资3.3万元。2010年1月31日,霍某出资7.5万元为蒋某购买东方名苑H-063号车位的使用权。房屋和车位均已办理在蒋某名下。2010年8月15日,蒋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给霍某,证明蒋某东方名苑的房产中霍某出资了10.8万元。之后蒋某与霍某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11年2月10日至2011年4月21日期间,霍某多次向蒋某催要出资款未果,遂于2013年7月29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某归还霍某房屋及车位的出资款10.8万元并赔偿霍某车位租金损失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某向法院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判决驳回霍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官提醒市民,向法院主张权利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