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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方无须抚养 女儿状告母亲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7-03   来源:华声在线湘潭频道  作者:陈莎
   华声在线湘潭讯(陈莎 通讯员 袁益民)7年前,姚女士和丈夫离婚时签订协议,女方不用支付女儿抚养费。7年后,姚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亲生女儿小王通过司法途径向她索要抚养费。近日,经法院调解,姚女士愿意支付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岳塘区法院法官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
  据了解,2007年,姚女士和丈夫王某在岳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姚女士无须支付抚养费,当时女儿还只有4岁。如今王某下岗在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女儿小王便起诉至岳塘法院要求姚女士支付抚养费。
  岳塘区法院书院路法庭法官表示,姚女士和丈夫在离婚时已达成离婚和抚养协议,但并不能就此免去姚女士作为母亲所应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女儿小王目前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具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所以,小王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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