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07年,姚女士和丈夫王某在岳塘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姚女士无须支付抚养费,当时女儿还只有4岁。如今王某下岗在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女儿小王便起诉至岳塘法院要求姚女士支付抚养费。
岳塘区法院书院路法庭法官表示,姚女士和丈夫在离婚时已达成离婚和抚养协议,但并不能就此免去姚女士作为母亲所应履行的法定抚养义务。女儿小王目前尚未成年,不能独立生活,具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所以,小王要求母亲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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