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符某和几个朋友在湘潭某KTV内唱歌,尽兴时符某递过一杯酒给该KTV工作人员秦某邀其同饮,见秦某有些犹豫,同事孟某便为其挡酒,而这一幕却惹火了符某,随手一个耳光扇在了孟某脸上,便离开了现场。
被打后,该KTV工作人员向符某的朋友索要赔偿,随即朋友便打电话通知符某。闻讯后,符某叫上何某(已判刑)、周某(在逃)、彭某(在逃)等人赶到该KTV内,就在符某与KTV方协商赔偿事宜时,何某等人持铁铲将该KTV内三名保安打伤。
事后,经鉴定三人所受损失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符某等人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5000元,取得了谅解。
岳塘区法院审理认为,符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