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一天的傍晚,邓某在岳塘区下摄司某小区门口将1粒麻古(重0.0895克)和1小包冰毒(重0.3273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在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随身携带的毒品冰毒0.7626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红色药丸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