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系某渣土公司项目部负责渣土施工的施工员。2013年5月7日上午,罗某应项目部负责人李某的指示,将被害人齐某家附近的一处房屋予以拆除。随后,罗某叫来唐某驾驶挖机对房屋进行拆除。在唐某驾驶挖机拆房时,被害人齐某发现拆除的是自己家的围墙,便上前进行劝阻,罗某无视被害人齐某的劝阻,致使齐某家的围墙拆除了60余米,并将围墙内的绿化苗木毁坏(桂花树4棵、苏铁5棵、海枣2棵、银杏4棵、椿树6棵、海桐球4棵、小叶女贞150株、金叶女贞300株、海枝子300株、茶花树8株)。经湘潭市价格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围墙价格为23085.98元;被毁坏的苗木价值共计119761元。最终,罗某所在的项目部赔偿了被害人齐某各项损失共计482911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罗某系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财物毁损,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协助项目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其住址所在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建议,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