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10年3月,卢斌乾利用担任湘潭县地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房地产交易的计税价格核定等事项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贿赂达21万元。
2007年4月,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12亩土地。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为了请卢斌乾给予“关照”,按低于政府房地产交易指导价的标准计征税款,他在卢斌乾办公室送了1万元人民币。
2007年11月,卢斌乾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有部分房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但未办理完税手续,涉嫌逃税。后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送给卢斌乾一条和天下香烟和5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