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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私建立体车位被判拆除 法院建议交通委规范相关细则
发布时间:2017-04-12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业主在自家产权车位上自建升降设备,物业要求拆除未果后将其起诉。4月11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一审宣判,因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小区公约,法院判令当事人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王女士的做法虽然符合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但是改造行为本身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为此,在宣判的同时,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交通委发送司法建议,建议交通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物业

  立体车位损害全体业主权益

  王女士居住在望京果岭里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万科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5年7月28日起,业主王女士在地下停车位上搭建安装了升降停车设备,并私自拉设了供电线路。

  王女士的车位紧邻消防通道,该通道是整个单元从车库位置上楼的唯一通道,而升降设备所用电压为380伏,电线就搭建在楼梯内。万科物业称,王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物业及小区业委会曾多次与王女士交流,但王女士拒绝拆除上述设备。

  万科物业认为,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果岭里小区业主公约(草案)》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升降设备。

  业主

  认为立体车位符合政策导向

  王女士家共在小区地下车库购买了两个车位,这两个车位相邻,且王女士均拥有车位产权。因家中有四辆车,为节约空间、提高车位利用效率,王女士就对车位进行了改造,在车位上加装了升降设备,为了解决升降装置用电问题,王女士还从自己家中引用了电源。王女士表示,在车位改建前,自己并未经过物业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王女士称,车位改装并没有改变车位用途,车位只是加建二层,加建的设备是停车设备而非其他设备,车位依然用来停车。此外,建设位置在自有区域内,没有妨碍其他业主的通行、出入和通风、采光。立体车位的用电来源系自家电源,并没有使用公共电源。王女士认为,作为车位的合法产权人,她对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用以约束业主的《公约》、《合同》等,限制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物权法,应属无效。

  王女士表示,她在欧洲很多国家都看见过升降停车设备,而且政府相关部门为解决停车难问题也曾出台文件,鼓励社会、个人、集体投资建设车位,并给予一定奖励。王女士指出,她自建立体停车设备,符合政策导向,应当受到鼓励。

  北青报记者查询了解,2014年9月,北京市颁布《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意见表示,北京市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投资立体停车设备。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进展

  一审判令业主拆除升降设备

  为查明情况,法院曾专门组织双方进行了现场实地勘验。小区车库内,每两个停车位拥有一个“单间”,“单间”内三面为墙体,一面为车辆出入口。王女士家的两层升降立体停车设备共停放了4辆车,都是王女士家自用车辆。升降设备钢立柱固定用的支撑钢钉入了墙面,占用了公共区域。为解决用电问题,王女士将电路从位于二层的自家房屋电表引出,穿过公用的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一层。王女士车位位置较为特殊,其一面墙体处设置了楼梯口,居民可以从停车场内走入进入楼梯口,再步行上楼。但物业称,该楼梯口为消防通道。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一定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王女士安装的升降停车设备占用了业主共有区域,且380伏的电路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存在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人身安全造成巨大风险。法院还认为,业主在行使业主专有权时应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王女士的加建行为违反了业主公约关于禁止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的规定。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王女士母女拆除升降停车设备。对于判决结果,王女士代理人当庭表示将提起上诉。

  法院

  建议交通委规范相关细则

  主审法官斯晓荷表示,王女士安装升降停车设备确有客观现实需要,并且在当前城市停车设施明显不足的背景下,王女士的这一做法也符合充分挖掘城市空间资源、鼓励社会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政策导向,但是改造行为本身并未经过住建、质检、电力等机关的审核、批准。仅以用电为例,380伏的电路从二层穿过公用楼梯和墙体引入地下,不符合国家相关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存在着严重的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加以规制。

  同时,斯法官也指出,王女士的行为符合政策导向,这种个人参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并予以规范。为此,在宣判的同时,朝阳法院针对此案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

  在建议中,法院指出目前相关规范仅针对由居委会、业委会或建设单位主导的批量车位建设,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范围内自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如何申请建设、验收,如何鼓励尚无明确意见。故朝阳法院建议北京市交通委对居民个人在自有车位上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的申请、建设、验收予以规范并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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