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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一处拆迁安置房分配引争执 父女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7-06-21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通州村民王国庆(化名)一家因房屋拆迁而得到大额补偿及多套住房,然而家庭内部却因为拆迁而对簿公堂。昨天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父亲告女儿的案件,父亲王国庆称,女儿将拆迁费用和4套住房据为己有,致使他无地居住,王国庆要求女儿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一套,并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女儿则表示,她已经支付给父亲一定的拆迁费用,且父亲具备经济条件,不需要被赡养。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父亲向女儿索要安置房一套

  王国庆称,他与老伴生育有一子一女,十几年前,老伴和儿子先后患病去世,儿子生前育有一子。2005年,王国庆与女儿、孙子前往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的7间房进行分家公证。协议约定北房7间中父亲有3间,女儿有3间,孙子有1间。

  2010年该村进行拆迁,女儿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共获得拆迁全家7间房的补助等共计300多万元及拆迁安置房数套。女儿获得拆迁利益后,并没有告知王国庆,加上王国庆长期不在家中居住,所以一直对拆迁事宜不知情。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国庆得知此事后联系女儿,一开始女儿找各种借口推脱,之后开始制造各种障碍不让王国庆接触拆迁事宜。父女关系因此也开始僵化,直至矛盾激烈。

  王国庆表示,女儿在拆迁中领取了全部拆迁款和安置住房,包括本应分他的4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在内的共4套房屋,致使他至今无地居住,只能租房。王国庆请求法院判令女儿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一套。此外,还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女儿认为父亲不需要被赡养

  昨天上午,此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王国庆的女儿答辩称,不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女儿表示,赡养老人确实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被赡养人需要有被赡养的需要,比如无独立谋生能力与生活来源。父亲每月有固定退休金,收入在5000元左右,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此外,2010年,她给了父亲拆迁补助款等费用共计26万元。包括拆迁补助款10万元,以及安置房的一次性补偿款16万元。

  女儿还表示,父亲在通州有一套房产居住,并非无房居住。父亲于2006年与他人再婚,女方带来的子女在父亲的帮助下均已在北京买房,所以父亲具有经济能力。女儿认为,父亲王国庆不需要被赡养,但她愿意定期去看望父亲。

  房屋归属双方各执己见

  面对女儿的说辞,王国庆表示,自己并没有住房,女儿所称的住房实际是他继父的房屋。他确实收取了女儿26万元,但并非意味着就将45平方米的安置房卖给了女儿,因为安置房是不能转让的。

  王国庆称,自己的退休金每月3500元,他现在租住在平房中,每月租房费用1500元。据他了解,女儿的4套房中,一套自住,其余三套都用来出租,女儿理应交付他一套住房。

  法庭试图对此案进行调解,王国庆坚持表示要一套住房,赡养费可以少给一些。而女儿则表示,赡养费1000元的要求可以答应,但是房屋不能给父亲。法院最终不再进行调解。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文/本报记者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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